保险作为一种商品,由保险公司“生产”出来卖给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产”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与原则。一般来说,保险的“生产”和“使用”会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则。(1)大数法则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出现的随机事件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大数法则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是:保险公司会尽量多地获得统计数据,从而更准确地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设计出更科学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要向尽量多的人卖出赔偿或给付相接近的保险,使所承担风险的发生更接近保险公司的预计。(2)可保原则保险可保的风险不是所有的风险,是有某些特定特征的风险,只有风险具有了这些特定的特征,风险才可以被保险所保。可保风险的特征一般有以下几项: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规律并可测量,否则保险公司没有制定保险价格的基本依据,例如存在大理同质的保险标的,不然风险的发生会出现很大的波动的等;②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而偶然的,否则会出现道德风险;③风险发生后损失是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否则保险公司无赔付或给付的依据,事先也无法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以支付保险金;④风险不是能同时发生的,否则保险公司无法分摊损失。(3)意义原则可保的风险,不是都有保险的意义,在可保风险中,只有部分风险有保险的意义。有保险意义的风险,一般会有如下两个特征:①风险发生后损失可能较大,否则保险没有意义;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否则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保险费会很高,结果保险贵得使保险也没有意义。(4)收支平衡原则收支平衡又叫等价原理或等价原则,是指保险公司赔付或给付消费者的所有的钱加上所有保险公司运营费用等项目后的钱“等于”所有消费者交的钱。由于消费者交钱在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各种费用在后,而且支付保险金的数量受不同时间、不同领取人数的影响,因此所谓的平衡,是将不同时间的钱折算到同一时间点后构成的平衡。(5)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交钱的人)保能为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买保险),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6)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买卖买卖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最大程度地诚实、守信的原则。之所以保险非常强调诚实、守信,是因为被保险人远离保险公司控制范围,而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又使得投保人不易理解。(7)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8)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能使被保险人赚钱,但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弥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学原理
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保险人作为保险商品经营的主体,在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结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联结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纽带是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经济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存在基础。
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与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等之间因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
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保险企业之间的保险商品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之间,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再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关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企业,从性质上看,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形式上看,有内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从业务内容上看,有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从经营范围上看,有全国性保险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等。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还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险企业,从而形成一种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并存的保险市场格局。这些保险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市场经济中均处于平等地位。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它们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既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又存在相互协作关系。
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国家保险主管机关对在本国领土上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根据保险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险企业等。政府对国家负责。企业按政府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必然有保险市场的竞争。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需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包括经济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为保证保险商品交换正常运作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任何学科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保险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更是如此。撇开早期的保险学,如保险法学,保险数学等不谈,即使到了近代,保险学的体系结构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格式。有人曾经将保险学分为原理和实务,也有人将保险学分为总论与分论,还有人将保险学分为保险经济学与保险经营学,等等,且各种划分方法及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们在主观上对一门学科的认识要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受到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难以达到对客观事物完全正确认识的程度。因此,对一门学科的逻辑结构的安排也就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保险学体系结构的变化恰好说明了这一点。随着保险这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变化,保险学及其体系结构也会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我个人认为将保险学分为四个部分较为恰当,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理论
分别论述保险与风险的关系,风险的定义与分类,风险管理;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合同及其特征,要素,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其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的应用等。
第二部分:保险实务
分别论述保险形态及其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经营实务,包括各种保险的特征,内容及相关条款等。
第三部分:保险经营
分别论述保险经营的特征,原则,环节,以及保险单设计技巧,保险精算原理,保险营销方式,保险基金运用和保险经营效益的评价分析,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等。
第四部分:保险市场
分别论述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运作,保险市场的监管等。
《保险学原理》是2018年7月1日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为张虹、陈迪红。《保险学原理》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为主要内容,共分为十二章。
《保险学原理》从风险与风险管理开始,围绕保险的经济和法律属性,阐述保险制度的本质、功能、种类与原则等基本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实务;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流程以及保险市场与监管的发展,使读者能由浅入深、系统全面地学习并轻松理解和掌握保险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险学原理》侧重于对保险基本原理的阐释,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既可作为高等院校金融、保险、经济等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保险理论工作者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对保险感兴趣的广大读者的学习参考用书。
1、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2、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本文来自作者[尚弯弯]投稿,不代表机氪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jpker.com/jke/5867.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机氪号的签约作者“尚弯弯”!
希望本篇文章《保险遵循的原理和原则是什么》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机氪号]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本文概览:保险作为一种商品,由保险公司“生产”出来卖给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产”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与原则。一般来说,保险的“生产”和“使用”会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则。...